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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产经纪以电话通知买卖双方可以递件,卖方因合同到递件时间已超过三个月,以电话通知地产经纪不卖楼。一个月后,地产经纪再发出一份递件信函,说如一方不予回应,则算毁约。 请问卖方是否算违约? 还有,通知递件应该以电话通知的时间为准,还是以信函发出的时间为准?是否必须以信函通知? 多谢解答!

其他 2009-10-12 09:2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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