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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5月14日,太乐百货公司因购某品牌数码相机缺乏资金,向农业银行申请办理银行承兑汇票。5月29日,农业银行开出了票面金额为5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收款人未富康商场。富康商场收到汇票后因无该品牌数码相机,即背书转让给振远数码有限公司,准备购买数码相机后再转销给太乐百货公司,但振远数码有限公司也无货供应。11月29日,承兑汇票到期,农业银行支付该款项后,向太乐百货公司追索。但太乐百货公司表示无款归还,并告知农业银行,富康商场作为汇票收款人将汇票倍数转让给振远数码有限公司,而振远数码有限公司已把从银行得到的汇票款还给了富康商场,因此汇票款项实际为富康商场获得,要求农业银行向富康商场追索。农业银行和富康商场交涉未果后,逐与2000年2月向法院起诉,要求富康商场偿还汇票金额。 问题:农业银行能否要求富康商场偿还汇票款?

银行 2009-10-13 09:4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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