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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司是一家从事国际贸易的公司,与年前有一批货出口南非,我司和一家香港公司签订的合同,贸易方式:FOB深圳,而香港公司和我客人是一种合作关系:代为处理我司客人的船务及付款。因为客人和香港公司年后在一些问题上存在分歧,取消合作关系,所以,客人支付给我们的货款,香港公司以各种理由将货款扣住。客人另先通过自己的公司付货款给我司,但是提单又在香港公司的手上,客人希望我们跟船公司商量修改提单(因是我司下的订舱单),那么,如果我司修改提单放货给客人,这中间会产生怎样的责任和后果? 谢谢!

国际贸易 2013-03-28 22:3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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