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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镇工商管理所欲另建办公楼,因此出售自己的一栋办公楼,面积1000平方米,估价20万元左右,但是未经过评估,也没有经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批准,由所长刘某擅自做主,以8万元价格出卖给自己的表弟谢某。检察机关发现后,以该买卖合同违反国家强制性法律,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为由,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宣告该合同无效。

其他 2013-04-02 12:54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至今未有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国资出售一定要通过评估和经国资部门批准,以该买卖合同违反国家强制性法律规定为由宣告合同无效不妥,该合同被宣告无效的理由准确地说应该是“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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