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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韩某,男,28岁。王某,女,24岁,韩某的同居女友。黄某,男,25岁,韩某的朋友。 2002年4月,王某与某公司经理胡某一见钟情,随后两人感情迅速升温,而且发生了性关系,胡某承诺要请王某到自己公司当翻译。韩某得知此情况后非常生气,便威胁王某必须配合他从胡某那里弄到一笔钱。 商量好后,5月13日晚,王某打电话把胡某叫到了自己与韩某的住处。当王某与胡某发生性行为时,事先躲藏在暗楼上的韩某和黄某用相机拍下了他们的裸相。随后,韩某便和黄某一唱一合,称胡某勾引韩某的老婆,必须给予补偿,否则,便要将相片送给胡某的家人和其公司的上级部门,。胡某不得已,只得将身上的2000元现金和自己轿车的钥匙交给韩某,并写下5万元的欠条后离开。 王某于14日上午向公安机关投案。14日下午,韩某前往约定地点收取胡某“欠条”时被守侯民警抓获。黄某随即也被抓获。

刑事辩护 2013-08-07 16:44 人浏览
共5位律师解答
  • 三人均构成了敲诈勒索罪
  • 敲诈勒索的共同犯罪。
  • 三人均构成了敲诈勒索罪
  • 关于敲诈勒索罪,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最高法院《关于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现对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规定如下:   一、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一千元至三千元为起点。   二、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一万元至三万元为起点。 对于自首情节,刑法也有相关规定 建议聘请专业律师辩护
  • 三人均构成了敲诈勒索罪,王某有自首情节,可减轻减刑,建议委托律师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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