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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是07年12月签的劳动合同,期限一年,其中试用期三个月,合同约定任一方违约需赔偿对方三个月工资,昨天老板要我自动辞职我不愿意后,今天给我一张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要我签了字,通知书上说:决定08年6月30日起解除劳动合同,一切待遇均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的约定处理.口头上告诉我具体的的就是:我再在公司做一个月,期间我可以再找工作,另赔偿我半个月的工资.我想请问一下这样合理吗?我到底该得到多少赔偿金?如果老板不同意,我该怎样维护自己的权益??谢谢!!

其他 2008-05-30 17:5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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