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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对农村所分到,河边的开荒地有没有什么规定?从前,都种的树来;后来都变成了开荒地,给农民分下去了,大队现在说:让农民把所分到的小块开荒地,也就是每人一分来地的小块,现在大队让农民,每亩开荒地要80块钱,也就是在承包十年,我想问他们这样做对吗?现在国家对耕地都有补贴,对我所说的开荒地是应该退耕还林,还是? 我想问大队要钱对不对?

其他 2009-12-04 13:0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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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国法律对开荒地有规定,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四条 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适用本章规定。   第四十五条 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应当签订承包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承包期限等,由双方协商确定。以招标、拍卖方式承包的,承包费通过公开竞标、竞价确定;以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承包费由双方议定。   第四十六条 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可以直接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实行承包经营,也可以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折股分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后,再实行承包经营或者股份合作经营。   承包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防止水土流失,保护生态环境。   第四十七条 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承包权。   第四十八条 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的,应当对承包方的资信情况和经营能力进行审查后,再签订承包合同。   第四十九条 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第五十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该承包人死亡,其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 上述的规定,荒地也需要以拍卖、招标、公开协商的方式取得,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签订土地承包合同,该合同应当对相关的承包期限、承包费用、用途等进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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