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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06年2月上班的,试用期三个月,一直到08年5月底辞职,期间每周加班一天,法定节假日加班两到三天。公司于2008年1月才开始为我们交纳保险,现在我要求公司补发加班费,公司不同意,我是物业经理,物业管理费是我收取的,现在公司有三本收据和9000多现金在我手里没有移交,我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我应该如何处理这个事情???

其他 2013-08-07 14:5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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