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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单位职工李俊在工作中左手被机器压断,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为鉴定为五级伤残并需配置假手。因单位未为其缴纳工伤保险,企业规模小,经营差。根据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李俊欲和单位解除劳动关系,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就业补助金。请问:李俊能否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劳动合同后的残疾辅助用具费。

其他 2009-10-16 17:3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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