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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王某以4万元将自家的宅基地房转让给了同镇的张某(张某在同镇已有一处自己的宅基地房)。双方还签订了转让协议,并去其所在地的司法所做了见证,但土地使用证的名字还是王某。而之后王某与其儿子仍然住在里面一间房间,其他房间张某就出租了。现今房子需拆迁,王某的儿子也长大了才发现房子已经被父亲卖了。之后王某的儿子找张某赎回房子,但遭拒绝。转让协议是否有效,王某的儿子是否有权赎回房子?

其他 2013-04-05 21:5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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