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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沈某均为某城区人。王某是拆迁户,在其现住房的房后有已领取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宅基地一块,并已领取了建房的相关手续,但资金不足,意欲将宅基地转让。沈某是外来户,家人多,想建房,但无宅基地。1998年12月2日,王某和沈某经人介绍,就转让宅基地事宜达成了书面协议。协议书规定:王某将已领取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宅基地一块以5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沈某,因王某已领取建房执照,故沈某在向王某交付8万元后开始建房。沈某建房完毕后由王某领取房屋产权证书,然后再和沈某办理房屋产权证书、房地产权证书和房屋产权和土地使用权的变更手续。 协议签订以后,沈某出资16万元于次年6月建成房屋,建成后入住。 王某也按约去办理了房屋产权书。但是后面王某以自己领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沈某从其拥有产权的房屋中搬出。沈某应诉时称,我是以5万元的价格从王某处受让该宅基地的,盖楼房时我全额出资所建,产权应归我。至于土地使用权和房屋产权的变更知识一个时间问题。现王某撕毁协议,不按约和我办理房屋产权和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其行为显然违约,请问这个协议有效吗?法院应该怎么判??

其他 2010-11-11 01:3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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