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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爸在2008年7月死于交通事故,法院判被告人何庆站赔偿各种经济损失人民币250000元。除之前已支付10000元外,协议签字时,即当场给付人民币60000元。2009年12月31日前给付人民币30000元,2010年12月31日前给付人民币70000元,2011年12月31日前给付人民币80000元。但是现在除被告人何庆站当场给付的60000元外,其余至今还没给付。

其他 2013-04-07 10:3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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