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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君6年前因斗殴致对方轻伤,被检察院批捕,后逃跑,所在单位依据企业职工管理办法已连续旷工3个月作出除名决定。2年后,此君归案,被取保候审。又2年后,检察院以“正当防卫”作出“刑不诉”的裁定。后来,此君要求与原单位恢复劳动关系,劳动仲裁中以“时效已过”不予受理。后此君以在批捕和取保候审期间被限制了人身自由、不能行使民事权利为由将原单位告上法庭。 请问:此君要求与原单位恢复劳动关系的诉求能否得到实现?法院应依法作如何判决?

仲裁 2009-10-18 17:0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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