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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事项:1、由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3年1月份工资,2500元(其中包括申请人提前预支的500元,可从中扣除)及拖欠工资的经济补偿金。2、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3、解除与被申请人的劳动关系,被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 事实与理由:申请人从2012年6月底至2013年1月31日在**上班,于2013年1月31日放年假回家至今一月份工资仍然没发,起初申请人打了几次电话给被申请人,希望能早点发放,但被申请人总以没钱为由一直拖欠,而在此期间被申请人也曾打过几次给申请人希望申请人还能回去继续上班,但因为被申请人总不能按时发工资、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和未签订劳动合同,所以申请人不想回去继续工作。2013年3月8日申请人又给被申请人打了一通电话,明确说明辞职不干,并希望被申请人能早点把一月份的工资结清,但被申请人又以没钱为由拒绝。大概十分 钟之后被申请人又给申请人打了一通电话,在电话里被申请人提到了关于2012年11月3日的一场纠纷(关于此纠纷已于2012年11月3日当日经公安局派出所出面调解并已解决,有派出所开出的证明为依据),以此为由被申请人希望申请人能亲自去厂里一趟把事情再说清楚。2012年3月9日按照被申请人的要求申请人来到了厂里(**)的办公室,当时申请人已明确指出希望被申请人能将申请人1月份的工资全部结清,但是被申请人却以2012年11月3日的纠纷为借口迟迟不愿支付,无奈之下,申请人只好打电话找了派出所的民警出面解决,当民警来到**的办公室,问明情况后明确申明2012年11月3日的纠纷已经解决,而且当时已经立下字据承诺今后不得再因此事与双方发生任何纠葛且双方不追究对方的法律责任,否则一切法律后果自负!因管辖范围有别,当时民警只是口头申明希望被申请人能把申请人1月份的工资结清,当着民警的面被申请人也答应了会把工资结清,但是当民警走了以后,被申请人却又以2012年11月3日的纠纷为由要扣申请人1000块钱作为补偿,但申请人没同意,并再一次拨打了派出所的电话,可因为管辖范围有别,他们建议申请人找劳动局解决。因为2013年3月9日、10日是双休日,所以没能及时联系上,加上申请人也有自己的工作不方便时时请假,所以一直拖到2013年4月2日。当日当申请人再次去**找被申请人要2013年1月份的工资时,被申请人起初是抵赖,后来又说还没到发工资的时 间,最后还说如果劳动局的人不来,就拒绝支付申请人1月份的工资!无奈之下,申请人只好找劳动部门请求支助,提出仲裁,请求仲裁委员会能公正审理,支持如上请求!

调解 2013-04-08 12:0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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