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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男)和乙(女)于2000年离婚,他们有一女儿丙,随母乙生活,那时侯刚小学毕业,现在仍然是大学在读生,没有生活收入,当初离婚的时候双方约定读大学的学费父母双方各一半,但是当初约定给女儿的生活费只有200,应该是当时没有考虑到现在大学生的生活费是多少,现在女儿每月的生活费800,而且母亲乙没有收入来源,靠村里救助,身体状况很差,前几年因为精神问题治疗去精神病医院住院过,问题1:乙可否要求甲提高每月给女儿的生活费,甚至要求其承担女儿全部的生活费及学费?问题2:甲在离婚后不久再婚,有一女儿6岁,生活条件一般,甲声称女儿丙已满18周岁,可以不付抚养费,丙该怎么办?

离婚 2013-08-07 09:43 人浏览
共5位律师解答
  • 乙可以通过诉讼,要求甲提高每月给女儿的抚养费,甚至要求其承担女儿全部的生活费及学费。
  • 乙可以通过诉讼,要求甲提高每月给女儿的抚养费,甚至要求其承担女儿全部的生活费及学费。
  • 乙可以通过诉讼,要求甲提高每月给女儿的抚养费,甚至要求其承担女儿全部的生活费及学费。
  •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父母双方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离婚案件抚养义务一般至18周岁.但是对于超过18周岁,仍未独立就业的.离婚的另一方条件较好的,应当承担其大学阶段的教育,生活支出.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增加抚养费.
  • 乙可以通过诉讼,要求甲提高每月给女儿的抚养费,甚至要求其承担女儿全部的生活费及学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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