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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2007.8-2007.12在家歇产假(我的合同是2008.10.26-2010.10.25),我公司每年有年假,但是公司规定凡歇产假的职工就不可以再享受年假,且我从2004入职以来从未曾歇过年假。请教:1.歇产假不能歇年假这样的规定是否有劳动合同法的支持?2.如果公司要求和我协商解除合同的话,我能否要求对历年来未休的年假给予现金补偿?公司解释年假在次年3月前必须歇完,否则作废的规定是否合理?谢谢!

争议解决 2013-08-07 09:3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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