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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5月19日我和一家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去非洲为他们工作,期限为三年。5月20日动身去非洲。同年9月23日,用人单位通知我解除劳动合同,26日我回国。今年9月8日我向仲裁委申请仲裁,请求裁决赔偿金。后来,我考虑到在非洲的时候,我们从未休息过一天,所以又提出变更请求事项(增加加班工资一项),日期为9月25日。因为我是去年的9月25日结束劳动合同的,那我今年的9月25日提出这项请求,是否过了一年的诉讼时效?时效在什么情况下可以终止?

其他 2009-10-19 11:3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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