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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的继承案件简易程序,公开审理,当事人用手机录像,法庭能允许吗?有法律规定吗?

其他 2013-06-17 15:11 人浏览
共5位律师解答
  • 需要经过法庭允许
  • 公民继承遗产的程序:
    1.依照继承法规定涉外继承继承公证是指被继承人、继承人、遗产这三个继承法律关系中,有一个以上涉外因素的公证事项。
    2.依照《继承法》第三十六条及司法部的有关规定,下列情况可由有管辖权的公证处为当事人办理继承权公证:
    (1)当事人申请继承居住在中国境内的中国公民或外国人在境外的动产;
    (2)当事人申请继承居住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的动产或不动产;
    (3)当事人申请继承居住在境外的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的不动产。
    3.下列情况公证处则不出具继承权公证书,而是根据具体情况为当事人出具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书、结婚证明书或有关当事人的出生证明书,这些证明书发往域外,再按照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或被继承人不动产所在地法律规定继承遗产:
    (1)当事人需要继承中国公民或外国人在境外的不动产;
    (2)当事人需要继承居住在国外的中国公民或外国人在境外的动产;
    (3)当事人需要继承居住在国外的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的动产。
    4.申办涉外继承公证,所有继承人均应向同一公证机关提出申请,如果有的当事人在域外或外地工作不能前来的,要办理委托书,委托亲友代为办理,委托书应分别经当地或所在国的公证机关和我驻外使领馆公证、认证当事人在香港的,应由司法部指定的香港律师办理公证,继承人中有人放弃继承权的,应向公证机关提供合格的“放弃继承权声明书”。
    5.已当事人申办涉外继承权公证时,应当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相应的证件和材料。

  • 简易程序适用的条件:
    1、适用简易程序的人民法院。
    只能是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这里的派出法庭既包括固定设立的人民法庭,也包括为便于审理案件而临时性派出的法庭。
    2、适用简易程序的审级。只能适用于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
    3、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4、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各方自愿选择适用简易程序,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人民法院不得违反当事人自愿原则,将普通程序转化为简易程序。该内容是《简易程序规定》新增加的内容,充分体现出在简易程序的适用方面对当事人处分权的尊重。

  • 民事诉讼简易程序审理延期的情形
    简易程序的审限应准予延长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精神,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不得延长;如果3个月内不能审结,则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否则就视为超审限。我们认为,这种关于简易程序审限的规定过于死板,与人民法院人、财、物紧张的状况不相适应,客观上影响了人民法院的办案效率,因此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的审限应准予延长,以满足审判实践的需要。具体理由如下:近年来,许多基层法院都在广泛适用 简易程序,特别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出台后,简易程序得到进一步的扩大适用。
  • 违反庭审记录,请求法警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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