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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公司签订了3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时间是2010年10月29—2013年10月28日,职务是收购站站长,今年2月20日公司违法解除合同。我已申请了劳动仲裁,请问本人需要提供哪些证据?另外以前公司要求每天上班,双休日我一直没有休息,也没有计算加班。请问如果我想要求公司补偿过去的加班费需要向仲裁院提供哪些证据?

其他 2013-04-12 10:2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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