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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交车上,一女的自称因车挤,胳膊肘碰到本人头部多下,本人自然反应的用手拨开对方后,对方先开始言语相像,并出口脏话,本人与之争吵,后对方用手指着本人的脸多次咒骂,本人先是用手打开对方的手,对方仍继续指着本人脸骂,然后本人动手扇了对方耳光,后来两人车上争执互打,最后下车报警。对放脸部厮打过程中不知被什么划伤,出血4厘米长度5毫米宽的伤口,并称是本人划伤,但本人没印象有划伤对方脸部,只记得彼此互相拽头发,并且本人头部被对方拽头发时磕到车窗玻璃致使疼痛起包,眼镜被对方踩坏。经公安机关,做笔录时,被问及对方脸上伤怎来的,本人实说厮打过曾中不知道怎么弄的,不能肯定就一定是自己划伤。公安局说愿意私聊私了,不私了就走层序。对方不愿私了,本人想知道,这中情况接下来该怎么办?责任怎负?会被刑事拘留并留档案吗?过错方就一定是本人吗?

其他 2013-04-11 22:0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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