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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年9月2日企业宣布政策性破产,企业执行中办发[2000]11号文件安置职工,我在企业的水电公司工作,文件中明确规定以上一年12月30日在册的职工成建制移交地方政府,而我所在的企业却要求我(42周岁)办理提前退休,企业在本人至今不同意公休,没交过退休申请也不知情的情况下于06年8月给我办了提前退休手续,我所在的水电公司于06年10月移交给市自来水公司,企业这样做符合破产文件吗?本人从05年10月没有一分钱生活费,企业告诉我要想拿退休金本人必须在企业印好的提前退休申请表上签字才能给退休金,这样做有道理吗?希望律师给予回答,我该强何解决问题?

破产清算 2012-08-25 19:1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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