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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位员工从2005年进入公司上班,每年签订一次合同,新劳动法实施后,于2008签订了一年合同期限即2008年1月1月至2008年12月31日止,于2009年又签订了一年合同即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请问到今年12月31日合同到期后,公司能否不再续签,能否终止合同?如何计算赔偿金?

其他 2009-10-21 20:15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你好,公司如果续签就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也可以再支付补偿金的情况下不续签,补偿金是你4个月的工资
  • 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 可以不续签,但如果续签,应为无固定期限。每年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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