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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服签订的劳动合同内容如下: 本合同为固定期限合同,自2011年01月04日起至2013年01月03日止,其中2011年01月04日起至2011年03月03日止为试用期。本合同期满即行终止;但期满时,乙方根据"派遣协议书“的约定,正在派遣期限内的,且甲、乙双方和用工单位均无异议的,本合同的终止可自动续延24个月,并依此类推。 然后派遣协议书的内容如下: 根据工作需要,乙方被派遣在用工单位的期限为12月,自2011年01月04日起至2012年01月03日止。 乙方理解并同意:派遣期限届满,用工单位实际工作需要继续使用乙方的,派遣期限可以延续12月,但延续的派遣期限最长不应超过甲、乙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如果劳动合同期满续延的,则自续延开始之日起,派遣期限依本款前述约定的续延期限重新计算,自动续延。并以此类推。 现状及疑问:用工单位年初说是要续签合约(外服没有提出续约),但迟迟没有续签,最近由于本人身体欠佳,突然用工单位提出协商终止劳动关系提供2.5个月的补偿。2013年01月04日至今我是否属于没有劳动合同在工作?合理的劳动赔偿应该是几个月?

其他 2013-04-20 00:0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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