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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06年与一人及他开的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签订《理财协议》,协议规定保本保收益,到期无需重签,自动续约。我一共投了56万多,12年1月,他还我20万,12年12月底,他要还我所有本金,但要收6000元管理费,剩余本金分12个月还清,每月约3万元。他在13年2月份分两次还了1和2月份的各3万元,但3月份,他生脑溢血昏迷不醒,还款就搁浅了。我与他签的《协议》和剩下36万元本金原始收据,都是与他公司签的。3月我去工商局查,才发现公司已在12年7月注销,工商局还有他公司注销时的清算报告。可公司注销时,他根本没有书面告知我这回事!根据法院关于贯彻公司法的若干规定(二)中的第十一条,清算组清算时未书面告知债权人的,应当赔偿债权人的损失;还有第十九条,如果清算组制造一个虚假清算报告,骗工商局注销公司的,债权人要求赔偿,法院应予支持。我如果要告两个股东(该公司注册资金50万),能不能根据以上两条款,要求两股东在斥资范围之外,赔偿我剩余本金?诉讼期限到什么时候到期?有人说告两个股东,是在公司清算后的剩余净资产中偿债的,所以打官司也拿不到钱的。请问我真的就拿不回本金了吗?

其他 2013-04-26 07:3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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