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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属销售公司,有存货的库房,因需装卸货物就招来两名装卸工人,并签订了劳务协议,约定“由其二人承包装卸任务,工费按件计算。任务繁忙时其二人可自行召集工人,所得工费在承包人和其工人内部自行分配,公司对此不加干涉,工费可即时结算也可定期结算,公司给二人交商业人身保险,公司对二人的人身伤害概不负责”。后一承包人在装卸中造成人身伤害,要求公司按工伤赔偿,请问此情况是否属劳动关系?是否受劳动法调整?谢谢

其他 2009-10-22 22:0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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