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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一个宅基地,2007年3月被划至工业征地拆迁范围之内,由于与开发商补偿协议未果,一直拖到现在,现在他们已经申请行政裁决,是不是他们可以申请强制拆迁?我可不可以运用07年10月颁布的<物权法>法律来悍卫我的私有财产(我们是2007年3月通知拆迁)?1.土地证在我们手里,国土资源局是不是可以照样批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给开发商?2.今年我们所属国土资源局通知我们交土地费,我们是不是应该交?在此过程中国土资源局做法是不是有违规行为?违反的是什么法律?

其他 2008-06-03 21:0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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