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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劳动争议的司法解释今天是否还适用请教各位老师,关于最高院司法解释一第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并可支付赔偿金:(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二)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三)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四)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五)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司法解释一自2001年4月30日起施行。有相关人士说现在本条已不适用了,但是在网上我并未查到废止的相关文件,现在都说针对经济赔偿金只以劳动合同法85条为准,不晓得是不是准确。因为目前劳动仲裁已经受理了关于拖欠我加班费的仲裁申请,劳动监察即不受理,无法同时申请,也无法前置,考虑劳动监察和仲裁职能较多相互重叠,所以我想直接向仲裁申请经济赔偿金和经济补偿金,不晓得是不是一定要先有劳动监察的前置。如果按解释1在劳动者的角度,我就可以同时主张,无需前置。法院一般都会支持,但仲裁实在吃不准,求助,谢谢

其他 2018-09-18 06:58 人浏览
共11位律师解答
  • 仲裁前置,不是监察前置,可直接提出仲裁请求。。温馨提示:建议请律师,如需具体咨询或帮助,可与我联系面洽。。
  • 仲裁前置,不是监察前置,可直接提出仲裁请求。
  • 还适用,
  • 通常情况下,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是按照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包括:
    1.劳动者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或者用人单位提高劳动合同工资待遇但劳动者不愿意续签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2.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由于主管部门调动或转移工作单位而被解除劳动合同,未造成失业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3.由于劳动者的过失,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所述,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且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   劳动合同仲裁请求事项填写需要详细介绍劳动者主张的内容,比如要求用人单位支付非法拖欠的工资或者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保等,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存在劳动纠纷的赔偿事宜需要根据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纠纷实际的情况,如果属于用人单位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需要支付劳动者赔偿金(每服务一年支付两个月工资),如果属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 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赔偿劳动者损失:
      1、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即招用后故意不按规定订立劳动合同以及劳动合同到期后故意不及时续订劳动合同的;
      2、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无效劳动合同,或订立部分无效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侵害女职工或未成年工合法权益的;
        4、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 仲裁前置,不是监察前置,可直接提出仲裁请求。
  • 还适用,
  • 适用,但是与后来的司法解释冲突的条文就不再适用了,以后来的司法解释三为准。
  • 无劳动监察前置一说
  • 还适用,对经济赔偿金只以劳动合同法85条为准。 没有要求劳动监察前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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