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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名公司员工,我是06年2月上班的,试用期三个月,一直到08年5月底辞职,期间每周加班一天,法定节假日加班两到三天。公司于2008年1月才开始为我们交纳保险,现在我要求公司补发加班费,公司不同意,因为公司要求加班而未支付相关费用(16000左右)。我现在辞职,手里有公司应收的9000多元费用未予公司交接,请问我的行为是否形成犯罪,我应该怎么做?如果犯罪是什么性质的???公司老总和劳动局包括法院的关系都很好,之前有员工通过法律途径处理,至今没有结果!!!我现在给公司的答复是公司和我结算全部我应得的费用,我同时移交我手头的帐目。我的行为是否合法??如果违法是什么罪名??是否是职务侵占罪呢?? 请哪位帮我详细解答一下/ 而且这样的情况应该怎么去处理???

其他 2008-06-03 23:38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如果你想占有公司应收款来冲抵加班费的话,则涉嫌职务侵占罪;用账目做交换也是不合法的;建议你通过合法方式如劳动仲裁来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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