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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律师。我爸爸以前是07年3月份进入一家工厂上班,当时签的合同是3年。到今年2月底合同到期,工厂没有找他续签,他继续在厂里做了10天左右,这个时候,另外一家工厂找到他,想找他进新的工厂去做。我爸爸看新厂给的待遇比原来的好,就答应了,当时原来的厂里活不忙,比较空,做的又是工人,并没有什么交接的,就在原来的厂里交接了2天,就去了新的工厂上了班。原来的工厂一般只发当月的生活费,大概在1000元以内,剩下的到年底统一发的。工厂的工人都没有什么意见,我爸爸在厂里上了2个多月的班,还有6000元左右的工资没有发,他到新工厂上班后,抽时间去原来的公司结工资,厂里一直拖着说没有,后来通过本地的社保局去要,工厂才勉强给了3000多块钱。再要都说没有了,只有这点。我感觉工厂没有权利克扣工人的工资,我爸爸是合同到期的了才走了,工厂并没有找他续签。所以应该补满他的工资,律师,请指点一下,怎么样才能保障工人的合法权益,这点,我们应该怎么做才能不使自己的权益受损。谢谢!

其他 2010-06-04 23:2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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