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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年前租了一个农家乐,现在合同没到期,但在3月份是房东要收回房子自己开店,我于4月搬走。4月18日对照开店时的物品清单,清点完了东西,差1小部分碗筷,价值200元。合同上违约金是1000元,押金5000元,写的名称为(物品押金)。 现在房东一天说一些物品清单上没有的小东西(每天都再增加),说找不到就不给押金,那些小东西价值150元左右。 28号清点时房东在交房给我时的清单上,清点完一样就打了够,计算了数字,这样算不算默认了允许我搬走。 我准备51收假后去法院起诉,请问要准备些什么和证据?谢谢.

其他 2013-04-29 23:4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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