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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购置一套二手房,在房产交易中心查明该房产无异议,便与原产权所有人在交易中心签订买卖合同,完成交易后交附房匙,并到房管局交完交易税及出证明到地税局完税,并支付原产权人全部购房款。并领到由房管局出具的领房产证通知书,通知书上明确注明本人已是房产业主。但领证前因原产权所有人与他人有经济纠纷被法院查封。请问房产登记该如何确认?公民在国家行政机关里进行的买卖如何得到保障?

其他 2013-05-06 16:1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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