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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5月,房产商分别预售A园区的“跃层式商品房”和该房底层的《车库》,与我签订A-1《商品房合同》和A-1《车库合同》。 2001年12月30日,房产商交付A-1商品房和A-1“车库”。 2003年10月,我发现:房产商与我签订的A-1《车库合同》交付的A-1“车库”,其实在2000年规划设计、实际建造、竣工验收时的《储藏室》。 2004年10月,法院认定A-1《车库合同》为买卖合同,判决房产商协助我办理A-1《储藏室》的产权过户。 2004年11月,我持判决书向房屋交易中心办理A-1《储藏室》的产权证。交易中心说:A-1《储藏室》的产权只能附在A-1商品房的产权证中。 2005年3月,我申请执行。法院执行告知书称:无法执行办理A-1《储藏室》的产权证,按执行完毕论处。 至此事实,房产商明知A-1《储藏室》是A-1商品房不可分割的附屋,而将A-1《储藏室》与A-1商品房可分割销售;房产商明知与我签订的A-1《车库合同》无法履行交付车库,而收取我的车库款。房产商的行为是“合同欺诈”还是“合同纠纷”呢? 请赐教!谢谢!

其他 2009-10-26 17:2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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