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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2007年9月24日入职,2012年4月1日因检查出胃癌,于2012年4月1日开始请病假做了全胃切除手术,2013年4月23日收到公司(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于2013年5月24日终止劳动合同。在职时间5年8个月,到2013年5月24日以请病假13个月请问律师我的医疗期怎么算, 根据【特殊疾病】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236号第二条规定:关于特殊疾病的医疗期问题,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二十四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我的医疗期可以理解成二十四个月吗?

其他 2013-05-02 10:3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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