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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担保法》,以房地产作抵押的借款合同,需办理登记合同才能生效。而《物权法》,只提到以建筑物作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确立。那么,是不是意味着办理登记不是抵押合同生效要件,即使没办理登记,抵押合同也生效? 2008年订立的抵押合同是不是以《物权法》为准? 请教各位法律界高手。谢谢!

其他 2009-10-29 05:3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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