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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2002年入职某单位,至2007年底亦未签订劳动合同,直至2008年1月单位才和我签订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现在单位辞退我,我的经济补偿该怎样算?

仲裁 2008-06-05 23:4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1、经济补偿从2008年1月1日开始计算。 《劳动合同法》第97条第3款,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2、如果辞退你是在不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解除或终止情形,那么就不是经济补偿而是经济赔偿,公司需要付给你经济补偿的双倍数额。
  • 同意上面的观点。
  • 具体要看单位是否合法解雇你,如属于非法解雇,可以要求双倍经济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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