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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00进入一家省事业单位一个部门上班,到了2007年5月这个部门在原来的基础上又成立了一个新的部门,我就被安排到了这个新部门继续上班,直到2008年新劳动法出来后于当年5月份才与我签订了一份一年的单份合同(就是公司为了给我办社保时签订的,当时公司就给了一份空白合同让我签了一个名字后其它的都不是我自己填写的,内容我自己不知道,且就一份,我自己手上没有)后才给我办理了社保,且到工作到现在我从来都没有休过年休假,要是我不想在这个单位继续工作我能否要求单位给我补缴2000年至2008年4月的社保和年休假补偿?请问这跟我自己提出辞职有没有关系,会不会过了时效?还有我这涉及到一个单位的两个部门(即两个公司)该怎么处理?

其他 2013-05-22 07:5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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