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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签了解除劳动合同关系通知书(截止日期5-9) 2、通知书上只约定了经济补偿金赔偿金额(约1个半月工资) 3、公司是让我当天走人的 4、借口4-1口头请假未获批记我旷工1天,扣罚了我4月份的全部绩效工资(电话口头请假的,先是批准了,后来又改口说不准我请假,而我当时有急事,就没有回公司,但是后面经理给我补签了书面的请假条)约定工资发放日期是5-15,实际今天才收到银行短信代发了工资 问题: 1、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我是否可以申请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补偿? 2、5-9当天下午15::30通知解除劳动合同(17:00下班),当天要求我办理完工作交接,但因为事情多,5-10日早上10:00左右才办理完了工作交接手续,公司告诉我说工资只结算到5-9日,而且说下个月才给我结算经济补偿金,是否合法? 3、我4-1日应该算请假还是旷工? 如果算旷工的话公司扣罚我4月份绩效工资是否合法? 4、我是否有其他合法权益可以申请维护?

其他 2013-05-17 17:5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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