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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女方,10月20日登记后当天晚上准备行房,但男方试了好几次都不能勃起,或者说是一点反应也没有。我当时就想一个28岁的男孩子看到自己的老婆怎么会这样?因此第一次失败。第二天去医院拿体检报告单,医生竟然叫他进去复查,我的怀疑加重。然后提出要他去医院检查,但他始终不肯,并声称自己是一切正常。他提出再试,我不答应,理由是怕他吃药,并提出先体检,11月15日的酒席延期进行。(我要说明的是如果登记后立刻去看医生并不会影响喜宴的进行,就是因为他不肯所以一直僵持着。已经10天了,他没有要求我跟他同居)。现在婚宴取消了,男方提出分手。因为我们已经登记了,但我还是处女,现在离婚对我将来再婚都会造成影响。我想问彩礼是否要退还男方?我能否要求男方赔偿我精神损失费和青春损失费?

离婚 2018-02-27 13:34 人浏览
共6位律师解答
  • 结婚生活,原则上可以不退还彩礼,但协商解决比较好,减小影响
  • 1、首先,法律上没有所谓“青春损失费”的定义。其次,未婚及与对方同居且怀孕,这是女方自愿的,女方如果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自己所实施的行为可能面临的各种法律风险或结果有充分的预知,最终的结果还是需要由女方自行承担的。也就是说,只要是发生性行为且未采取避孕措施是女方自愿,男方不必为此承担赔偿责任。再次,既然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现在无法共同生活,不存在“离婚”一说,只需要对非法同居期间的财产问题、非婚生子女的抚养问题达成一致,自行分开即可。2、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双方所生的非婚生子女,由哪一方抚养,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应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应由母方抚养,如父方条件好,母方同意,也可由父方抚养。子女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一方将未成年的子女送他人收养,须征得另一方的同意。3、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84〕法办字第112号《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规定的精神处理。4、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司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9条、10条、11条
  •  (一)协议分割  同居关系共同财产的分割应当由夫妻协商解决。协商解决是承认和尊得共有人的财产共有权的必然结果,也是意思自治原则的具体体现。协议分割,便于财产的归属落实,有利于同居纠纷的解决。因此,只要共同财产的分割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并未损害子女利益,即应承认其效力。  (二)判决分割  在解除同居关系时,对同居期间共同财产的分割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只能求助法律、诉到法院,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分割。具体判决标准,可以参照合法婚姻的判决标准。
  • 1、应退还彩礼。 2、法律没有规定此种情况可获得精神损失费和青春损失费。
  • 您好!首先非常同情您的遭遇。既然是到了登记的程度,说明双方还是相爱的,只是因为生理上的小问题就断送了这段姻缘有点遗憾。希望您慎重考虑一下。 从法律角度讲,彩礼是一种附条件的赠与,即以婚姻缔结为条件的男方将一定的财物赠与女方的一种法律行为。如果婚姻缔结,那么赠与完成,女方就取得了对彩礼的所有权。而您和您的男友登记之后,就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合法的夫妻关系了。就缔结了婚姻关系。但是,根据婚姻法的特殊规定,有三种情况,男方可以要求退还彩礼,其中一种就是“虽然登记结婚了,但是没有在一起共同生活”。所以问题的关键就是您和您的对象是否在一起共同生活了。不过,据您的描述,您和您的对象好像是已经同居了。不知道具体情况是怎么样的? 您的精神损害损失费和青春损失费的要求,得视具体情况而定了。 如果需要帮助,请致电李博律师
  • 首先精神损失费和青春损失费没有法律依据的 另外,对于彩礼我建议你委托律师取得具体帮助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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