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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9月28日进入公司,试用期一个月,从9月28日至10月27日。现于11月3号申请离职。但现在公司以我已经过了试用期要提前一个月申请为由扣发了我10月份的工资。想问一下各位律师:1、公司的合同是先让我们签字,然后公司到了10月29日之后盖章的。(有录音为证据)我能不能以此为理由提出辞职? 2.公司现在因为社保账号没被社保公司批准,无法给我们办理社保手续,但愿意给我们货币补偿。当时我没有同意。现在我能不能以公司没有为我办理社保为理由提出辞职? 辞职时须要按合同约定的提前一个通知公司还是按试用期三天后就能走了? 辞职后可以要回我试用期的工资吗?我要给公司补偿吗?

其他 2009-11-04 12:1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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