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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产权发证中心批复时间是2002年9月29日,此单位的专用章启用通知是2002年11月14日。该单位却将专用章盖在2002年7月24日的,原告《商品房预售同》上。原告又在房产办理了《商品房预售抵押登记备案》。该备案表1页是2002年7月12日,2页是2002年7月16日。然而原告登记在1页的最后一栏,在这一栏登记3个厅,划了两个,注明登记时间是2002年7月24日和2004年5月27日。其它登记人备注是注销,而原告登记栏注明是“预告登记”。房屋产权发证中心是否可以这样做?这样做的目的是什么?原告却屡屡胜诉,这里又有何猫腻?谁能帮助解答。谢谢!

其他 2013-06-07 06:4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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