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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劳动合同》3.1条上规定的工作时间为每周工作六天,每天工作八小时。同时4.2条约定岗位工资为月薪1840元,该薪资中含有“保密费”及短时延班的加班工资(不包含法定假日加班工资和上级主管指令加班的加班工资)。 因为劳动法上规定每周工作日应该为五天,那么周六上班是不是算为加班。4.2条上月薪1840只是算为短时延班的加班工资(因为夏天的时间我们的日工作时间为9个半小时。)我是否可以认为1840元当中应该不包括星期六的加班工资。因为工资条上也没有体现周六加班的工资费用。1840元在工资条上直接以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绩效工资三项体现的。而实际上有时我们公司星期天也上班,如果你请假的话还要倒扣工资。我认为这样的工资计算方法不合法。希望得到律师的帮助,谢谢!

其他 2013-07-12 22:5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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