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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01年上班,在超市监控室上班(有夜班),于在04年患结核性胸膜炎,由于当年治疗后休息不好(单位有夜班)导致在去年旧病复发,当地治疗了好久没效果也无法确诊,当地医院建议去北京,后在北京确诊为盆腔结核并手术切掉了双侧输卵管,丧失了正常的生育能力(我还没有小孩)因病情复杂一直在请假治疗,现9个月医疗期已经满了,但身体虚弱复查还有积液,需抗结核治疗一年,不能劳累无法正常工作,现单位要先解除劳动合同(也没有提前书面通知)之后再做伤残鉴定,我太痛苦了该怎么办?单位这么做合法吗?请问我应该享受哪些权利?单位能否给医疗补偿? 我应该属于工伤吗?做伤残鉴定有必要吗?

其他 2009-11-06 21:0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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