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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无故与我解除合同,经过仲裁,现在又恢复了合同,可是公司不安排到原单位去上班,而是给了一个通知单,叫本人几月几日到某地方去报到,也不告诉我工资待遇,从事任何工种,和办理相关手续,只说去了有人接受,我认为不合理,拒绝去报到,可是公司以我旷工15日为由与我解除合同,请问这种情况合理吗我有权向公司索要经济赔偿金

仲裁 2009-11-07 19:0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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