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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公司签了二年的合同,2008年10月7日到2010年10月6日,今年三月份公司找理由与我解除合同后来经仲裁于09年10月又恢复了合同,可是公司把我调离原单位,也不办理相关手续,给了一个通知单,叫我几月几日到某公司去报到。也不告知我工资待遇和从事任可工种。我认为不合理,拒绝去报到,后来公司以我旷工15日为由与我解除合同,请问这种情况,公司应该给予多少赔偿金,还有从四月份到十月份的综合保险是不是应该由公司补交

其他 2009-11-14 13:2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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