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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疑问:法律虽然规定了补偿基数是合同解除前十二个月工资的平均,且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但我这样情况是比较特殊的,正好前十二个月因公司原因放假了,只发了很低的生活费,而不是一种正常工资收入,我认为应该以放假之前的工资为准,请问我的想法合理吗?

其他 2013-06-06 22:2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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