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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一家公司工作15年,由于待遇问题公司口头通知,不让我上班,于2011年去劳动局仲裁,仲裁委员会下达不予受理通知书,至法院立案,经过开庭、质证、辩证后,法院裁定败诉,诉至中院,中院裁定重新申理,现在一审法院以我的仲裁申请书中没有提出确定劳动关系为由驳回起诉,认定我没有走前置程序,要求重新仲裁,提出确定劳动关系,再来法院立案,对吗。时效是否有部题,我有聘用合同、工资表、上岗证、考勤表等一系列证明

其他 2013-06-17 07:0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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