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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1月和公司签订了三年期限合同,试用期半年,后2012年1月升职,又签署了新合同试用期半年,合同期三年! 本月除收到单位发来的电子邮件,以不胜任工作为理辞退我!要求我5天后离开公司! 后经过磋商答应赔偿我2月工资!但是本月工资只发到10天,补助也只发10天! 这样是是否符合劳动法?

其他 2013-06-14 13:42 人浏览
共8位律师解答
  • 同一单位与同一员工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两个试用期不合法。不胜任工作须有相关证据证明,否则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可要求双倍补偿金。
  • 单位涉嫌违法辞退,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相当于经济补偿金的二倍。其他违法行为可以详询。
  • 不合法。。。。
  • 同一单位与同一员工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两个试用期不合法。不胜任工作须有事先经你同意的考核依据,无依据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可要求双倍补偿金。工资发几天应根据考勤确定。
  • 不合法,可以要求赔偿。
  • 首先可以肯定的是单位和您约定两次试用期是不合法的。其次即使您不能胜任工作单位要求辞退您,那么前提也是单位需要给您调整工作岗位后,发现不能胜任才有可能涉及到辞退问题,所以单位没有经过任何调整就直接辞退您的做法也是不合法的。至于工资的发放时间,要以您的实际出勤情况为准。
  • 同一单位与同一员工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两个试用期不合法。不胜任工作须有事先经你同意的考核依据,无依据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可要求双倍补偿金。工资发几天应根据考勤确定。
  • 同一单位与同一员工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两个试用期不合法。不胜任工作须有事先经你同意的考核依据,无依据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可要求双倍补偿金。工资发几天应根据考勤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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