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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之前是在商业卖场做部门经理,后来3月份公司把我调到连锁店管理中心,当时交接的时候,有一些商品与库存不符合的差异,当时公司也没有表示怎么处理,就这么挂着了,现在我离职了,财务的人说我当时交接的时候有差异,不能走,以审计有问题为由,拖着我的工资(包括80多天补休的钱),这样是否合理呢

其他 2013-06-13 19:2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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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根据《劳动法》劳动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有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1)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所以,如果你遇到上述哪种情况的话,你最好到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劳动监察部门反映情况··
  • 可以申请仲裁的 进一步咨询可以和我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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