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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本人广东省汕头市人,去年6月份开始在上海(**上海有限公司)在汕头市做销售工作上班(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1年,合同约定如有方要终止合同必须提前30天通知或协商征求双方之意见,如双方无异议,方可执行),但现在6月9日我才知道公司不跟我继签合同(期间没有收到公司任何书面通知和协商,本人也没犯过任何错误,和处分。),请问律师,用人单位这样合法吗?我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能得到什么赔偿吗?麻烦您百忙中帮忙一下。谢谢!

其他 2013-06-14 12:5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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