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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我是买方,已同中介和卖方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居间合同》,但并未签订正式的买卖合同,其他的所有购房手续也尚未办理。由于种种原因,现在我不想买这个房子了,是否可以之前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居间合同》无效为由,让中介和卖房退还我所交付的定金2万块?我与中介和卖方所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居间合同》中的“税费承担”一项中,总共有12项税费名目,合同中标明,我要支付这12项中除第11项外(第11项为赎楼违约金及罚息)的所有税费,而卖方则无税费承担。我个人认为,这一点可能会违背二手房交易的相关法律法规,尽管我与卖方是在自愿原则下签订的居间合同。请问,我是否可以以这个合同违反了相关的法律法规而导致合同失效为由,向卖方要求退还之前交付的2万元购房定金呢?感谢您的关注!期待您的帮助。叩谢!

其他 2013-06-15 21:3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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